罪犯边兴成,男,194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以(2010)宛龙少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边兴成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带民事赔偿经济损失11641.90元。宣判后,2010年5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边兴成入狱以来的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9日,被告人在其家中对邻居幼女边某正实施奸淫时,被幼女之母发现并制止。随后双方家人为此进行殴打,该犯持菜刀将边建伟砍伤。罪犯边兴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边兴成自入狱以来的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边兴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二00九年八月九日至二0一七年十一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继红代审判员:芦倩人民陪审员:陈合义
书记员:王春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