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峰,男,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委托代理人李建荣,系王峰之母。被执行人苏亮,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苏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暨赔偿给王峰各项经济损失62890.22元。现被执行人已分期分批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书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刑终字第000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乐发波审判员:赵福林审判员:晏斌
书记员:张瑞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书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