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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王峰与苏亮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1)安汉执字第00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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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峰,男,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委托代理人李建荣,系王峰之母。被执行人苏亮,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苏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暨赔偿给王峰各项经济损失62890.22元。现被执行人已分期分批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书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刑终字第000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乐发波审判员:赵福林审判员:晏斌

书记员:张瑞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书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