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泉,男,生于1982年10月25日,住本区建民办事处。被申请执行人罗尚波,男,生于1983年8月27日,住安康市汉滨区建民镇。被申请执行人罗正亮,男,生于1990年10月24日,住汉滨区建民镇。
本院受理原告刘泉诉被告罗尚波、罗正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安汉刑初字第00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项由被告罗尚波、罗正亮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各向受害人刘泉赔偿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856.36元(已付7000元),剩余4856.36元,由于被告罗尚波、罗正亮未自觉履行完毕,权利人刘泉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8月9日分别向被执行人罗尚波、罗正亮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罗尚波、罗正亮服刑期满后分别各向申请人刘泉给付下余赔偿款4856.36元,现本院(2012)安汉刑初字第00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2)安汉刑初字第00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继忠审判员:涂必明审判员:刘华
书记员:张亚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