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修燕,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民权县。系被害人陈米存之女。申请执行人陈付彬,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玉俊,女,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明成,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民权县。现在服刑。
陈明成故意伤害一案,经本院审理,判决被告人陈明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修燕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付彬、王玉俊经济损失人民币各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本案附带民事判决部分,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民权县,为便于本案的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商执字第11号案件指定民权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昊审判员:孙东坡代理审判员:段旭
书记员:董俊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