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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修燕、陈付彬等人申请执行陈明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商执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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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修燕,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民权县。系被害人陈米存之女。申请执行人陈付彬,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玉俊,女,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明成,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民权县。现在服刑。

陈明成故意伤害一案,经本院审理,判决被告人陈明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修燕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付彬、王玉俊经济损失人民币各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本案附带民事判决部分,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民权县,为便于本案的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商执字第11号案件指定民权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昊审判员:孙东坡代理审判员:段旭

书记员:董俊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