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女,1999年8月9日出生,四川省大竹县人,汉族,学生,住址略。法定代理人余新某,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陕西省宁强县人,汉族,住址同上,系余某某之父。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原系安康江北农行职工,现在汉中监狱服刑。
余某某诉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三、由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15146.50元,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自觉履行,余某某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从王某某账户中扣划存款5013.26元,其妻王叶代王某某付给8500元,共付给余某某13514.26元,余某某放弃1632元。故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安汉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继忠审判员:涂必明审判员:刘华
书记员:张亚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