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中香。申请执行人:刘宝富。被执行人:刘文章,化名赵小庆,现在押。
申请执行人徐中香、刘宝富与被执行人刘文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2013)潍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徐中香、刘宝富与被执行人刘文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指定昌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