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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中香、刘宝富与刘文章执行裁定书

(2013)潍执指字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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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中香。申请执行人:刘宝富。被执行人:刘文章,化名赵小庆,现在押。

申请执行人徐中香、刘宝富与被执行人刘文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2013)潍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徐中香、刘宝富与被执行人刘文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指定昌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