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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锁红与张存有因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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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锁红(基本情况略)。被执行人张存有(基本情况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锁红与被执行人张存有因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告人张存有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锁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锁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存有已于2013年3月21日将调解书的执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晓华审判员:刘庆华人民陪审员:谢拓

书记员:侯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