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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向启华与吴兴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镇执字第0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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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

申请执行人向启华。被执行人吴兴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兴元已履行了本院(2012)镇刑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镇刑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晓虎审判员:王有军代理审判员:郑琼

书记员:刘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