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某甲,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武某乙,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武某丙,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武某丁,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道保,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湖北省老河口市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城东工业区光年路南端。法定代表人肖军,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武某丁与张道保、湖北省老河口市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蓝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张道保、湖北省老河口市大通物流有限公司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哲强审判员:王鹏晖审判员:许宏刚
书记员:甄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