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靳锋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欢欢,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靳锋辉与被执行人徐欢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徐欢欢正在服刑,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财产信息,本院亦查无结果,本案暂时无法执行。而申请执行人经济困难,特给其执行救助款1000元人民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蓝执字第003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晓明审判员:许宏刚代理审判员:潘西社
书记员:胡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