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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高启哲与强卫超、王民虎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蓝执字第0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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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启哲,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强卫超,男,汉族,农民。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被执行人王民虎,男,汉族,农民。系强卫超之舅父。

本院在执行高启哲与强卫超、王民虎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强卫超正在狱中服刑,其父母患智障,不能理事,家庭特别困难,被执行人王民虎外出打工,家中八十高龄,无人接收执行通知书,被退回,均无有经济收入。申请执行人高启哲系再婚,身体有病,经济困难。申请救助。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高启哲予以司法救助2000元。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该案短期内未有执行条件,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蓝执字第002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锦萍代理审判员:潘西社代理审判员:杨养成

书记员:胡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