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与瑞智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蓝执字第0036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丙,女,汉族,职业同李伟飞。申请执行人李某丁,女,汉族,住址、职业同李伟飞。被执行人瑞智木,男,汉族,农民。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与瑞智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瑞智木的户籍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贵州省黎平县尚重镇宝塘村**,本院已依法委托所在地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蓝法执字第0036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哲强审判员:王鹏晖审判员:许宏刚

书记员:甄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