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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拥平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岳中刑执字第1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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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拥平,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四监区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1日作出(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3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拥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6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并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3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分别于2010年9月18日、2012年5月14日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2月27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拥平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李拥平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李拥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拥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拥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强斌审判员:李思球审判员:胡中岳

代理书记员:李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