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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武某某、刘某某与朱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渭中执字第00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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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武某某,男,。申请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朱某某,男。

申请人武某某、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0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民事赔偿款1万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调查,被执行人朱某某所在的渭南市临渭区双王办朱王村村委会证明,被执行人朱某某已与妻子离婚,其依靠打工维持生活,还要抚养其年老的父母(均系低保户),家中情况确实困难。同时查明,申请人武某某、刘某某所在的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安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二人均常年在外打工,其父身体多病,家中生活确实困难。二申请人多次信访,本院遂就本案申请了信访司法救助。现二申请人已经领取了信访司法救助款1万元,并承诺不得就该案再次上访,同意人民法院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0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闵卫红审判员:路平审判员:李永峰

书记员:白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