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文学。被执行人秦鹏。
本院在执行王文学申请执行秦鹏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三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37259.52元,已履行14200元,本次执行标的2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次执行标的2000元,申请人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康科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