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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远荣与许长才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安汉执字第0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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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许远荣,男,194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许长才,男,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

原告许远荣诉被告许长才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的(2012)安汉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许长才赔偿原告许远荣各项经济损失19171.42元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许长才未履行,原告许远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许长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90元。后经过各方查询、调查,被执行人许长才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且被执行人许长才被判处有期徒刑,因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未被收监。被执行人许长才占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本案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20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荣哲审判员:晏斌审判员:乐发波

书记员:张瑞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