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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云芝、邓丽莹与杨尧平、粟多代执行裁定书

(2013)怀中执字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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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云芝,女,1951年8月7日出生,侗族,农民,住会同县。申请执行人邓丽莹,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侗族,农民,住会同县。申请执行人梁琪昀,男,2007年6月2日出生,侗族,学生,住会同县。被申请人杨尧平,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侗族,农民,住会同县。被申请人粟多代,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会同县。

申请执行人唐云芝、邓丽莹、梁琪昀与被执行人杨尧平、粟多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由于本案申请执行人唐云芝、邓丽莹、梁琪昀,被执行人杨尧平、粟多代均在会同县人民法院管辖内,为便于执行,减少执行成本,由会同县人民法院执行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怀中执字第68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唐云芝、邓丽莹、梁琪昀与被执行人杨尧平、粟多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由会同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贤良审判员:熊一超代理审判员:李建丰

代理书记员:杨世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