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云芝,女,1951年8月7日出生,侗族,农民,住会同县。申请执行人邓丽莹,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侗族,农民,住会同县。申请执行人梁琪昀,男,2007年6月2日出生,侗族,学生,住会同县。被申请人杨尧平,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侗族,农民,住会同县。被申请人粟多代,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会同县。
申请执行人唐云芝、邓丽莹、梁琪昀与被执行人杨尧平、粟多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由于本案申请执行人唐云芝、邓丽莹、梁琪昀,被执行人杨尧平、粟多代均在会同县人民法院管辖内,为便于执行,减少执行成本,由会同县人民法院执行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怀中执字第68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唐云芝、邓丽莹、梁琪昀与被执行人杨尧平、粟多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由会同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贤良审判员:熊一超代理审判员:李建丰
代理书记员:杨世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