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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玉成、赵玉芳与姚吉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兰执字第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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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玉成,男,汉族,住址兰州市七里河区。申请执行人赵玉芳,女,汉族,住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王功忠,男,汉族,住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被执行人姚吉庆,男,汉族,住址兰州市城关区。

王玉成、赵玉芳申请执行姚吉庆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2012)兰法刑一初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姚吉庆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玉成、赵玉芳于2013年9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36589.93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姚吉庆正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成、赵玉芳亦举证不出姚吉庆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兰法刑一初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冯师谦执行员赵文燕执行员张振东

书记员:杨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