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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郝封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2)邢执字第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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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郝封印、郝开印、郝协和。被执行人孟红刚,现在石家庄监狱服刑。

申请执行人郝封印、郝开印、郝协和与被执行人孟红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冀刑三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556.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孟红刚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记录,房产、土管部门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本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冀刑三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现朝执行员赵栓计执行员宋纯宝

书记员:李贺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