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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关成君、李凤岐、王丽华、关祺文与被执行人苏承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中执恢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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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关成君,残疾人(智力),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李凤岐,残疾人(肢体),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王丽华,残疾人(肢体)。申请执行人关祺文,住磐石市学生。被执行人苏承林。

申请执行人关成君、李凤岐、王丽华、关祺文与被执行人苏承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吉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承林(已执行死刑)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没有经济来源,愿意接受司法救助人民币贰万元(人民币)后,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吉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姚文秀审判员:孙玉权

书记员:于锌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