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关成君,残疾人(智力),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李凤岐,残疾人(肢体),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王丽华,残疾人(肢体)。申请执行人关祺文,住磐石市学生。被执行人苏承林。
申请执行人关成君、李凤岐、王丽华、关祺文与被执行人苏承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吉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承林(已执行死刑)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没有经济来源,愿意接受司法救助人民币贰万元(人民币)后,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吉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姚文秀审判员:孙玉权
书记员:于锌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