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裴伟娟,住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车靓,住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理人裴伟娟,系申请执行人车靓之母。被执行人李景忠,已执行死刑。
申请执行人裴伟娟、车靓与被执行人李景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04年9月24日作出(2004)吉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对本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恢复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景忠已执行死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没有经济来源,愿意接受司法救助人民币伍万元后,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吉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刘天舒审判员:姚文秀
书记员:于锌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