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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裴伟娟、车靓与被执行人李景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中执恢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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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裴伟娟,住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车靓,住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理人裴伟娟,系申请执行人车靓之母。被执行人李景忠,已执行死刑。

申请执行人裴伟娟、车靓与被执行人李景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04年9月24日作出(2004)吉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对本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恢复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景忠已执行死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没有经济来源,愿意接受司法救助人民币伍万元后,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吉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刘天舒审判员:姚文秀

书记员:于锌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