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负责人张明辉。被告虞新锋,住址浙江省诸暨市。被告吕火良,住址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董文革,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敏鹤,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虞新锋、吕火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蔡奕惠
书记员:黄晓萍(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