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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虞新锋吕火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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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负责人张明辉。被告虞新锋,住址浙江省诸暨市。被告吕火良,住址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董文革,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敏鹤,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虞新锋、吕火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蔡奕惠

书记员:黄晓萍(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