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负责人张明辉。被告姜迎春,住址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张祥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闵齐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春梅
书记员:杨静(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