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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姜迎春,张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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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负责人张明辉。被告姜迎春,住址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张祥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闵齐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春梅

书记员:杨静(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