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负责人张明辉。被告王胜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闵齐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王胜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51元,按四分之一收取3662.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蔡奕惠
书记员:黄晓萍(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