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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邓健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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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明辉,该行行长。被告邓健文,男,汉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董全绒,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旭东,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81元,本院按四分之一收取人民币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伟英

书记员:黄琦(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