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明辉,该行行长。被告邓健文,男,汉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董全绒,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旭东,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81元,本院按四分之一收取人民币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伟英
书记员:黄琦(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