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香密新村**首层。负责人廖国雄,该行行长。被告张同庆,住址,住址河南省新野县被告王玲,香港永久性居民。被告深圳市燕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国企大厦永富楼** 委托代理人郑坦明,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长禄,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上列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实际收取563.7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1691.25元。
审判员:郭成
书记员:丁佳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