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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张同庆王玲深圳市燕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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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香密新村**首层。负责人廖国雄,该行行长。被告张同庆,住址,住址河南省新野县被告王玲,香港永久性居民。被告深圳市燕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国企大厦永富楼** 委托代理人郑坦明,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长禄,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上列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实际收取563.7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1691.25元。

审判员:郭成

书记员:丁佳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