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首层。负责人伦荣生,系该行行长。被告刘兴岳,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黄水生,广东中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诉被告刘兴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23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45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敏审判员:李立人民陪审员:谭文英
书记员:刘卓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