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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胡建晓与任炯静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温永桥商初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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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建晓。被告:任炯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晓诉被告任炯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建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胡建晓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徐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