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天宝路**。法定代表人:叶广,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穴市全兴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龙坪镇五里村胡胜垸法定代表人:胡中全,男,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穴市全兴棉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27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执行。2013年3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武穴市全兴棉业有限公司送达(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4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穴市全兴棉业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借款4061875元及利息(从2012年11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0元;(3)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495元,申请执行费48668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穴市全兴棉业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27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喻政胜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