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北磊发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广济大道**。法定代表人:朱红胜,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瑞昌市江瑞矿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夏畈镇小桥村法定代表人:黄国浩,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阴市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谢蔚,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磊发钙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昌市江瑞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拒绝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鄂武穴罚字第77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罚款300000元,因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银行存款3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46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