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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2

柯保国与山西能源总公司、山西能源总公司吕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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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柯保国,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山西能源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双塔西街**。被执行人:山西能源总公司吕梁分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永宁西路** 负责人:康文斌。

申请执行人柯保国与被执行人山西能源总公司、山西能源总公司吕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柯保国为防止被执行人山西能源总公司、山西能源总公司吕梁分公司转移财产,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6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西能源总公司、山西能源总公司吕梁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已冻结被执行人山西能源总公司、山西能源总公司吕梁分公司在银行帐户存款33万元,现申请执行人柯保国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80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