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龙山镇319线国道旁温泉大厦,被执行人:徐刚平,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武穴市。
本院在执行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诉徐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购车款81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刚平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1)靖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