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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泰安弘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瑞丰源食品有限公司、泰安市彤辉纺织有限公司等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泰执字第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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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泰安弘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兆瑞,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瑞丰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安市彤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李廷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东诺安诺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云峰,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伟,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瑞丰源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桂芳,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区,系被告陈伟之妻。被执行人:井维新,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某技师学院职工,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郑云峰,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廷君,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泰安市彤辉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泰安市岱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安弘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以上被执行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泰商初字第8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以上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4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以上被执行人名下的在八个银行内的29个银行账户存款进行了扣划,共计1280545.17元。之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申请中提出,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还款计划为分期偿还,因以上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对第一期偿还数额进行偿还,故申请执行人对第一期还款计划申请强制执行。虽然在扣除各种费用之后,申请执行人尚有17047元未予受偿,但因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相关约定,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未予受偿的17047元归入本案的第二期还款计划内,故申请法院终结对(2013)泰执字第191号执行案件的强制执行。综上,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商初字第87号调解书中第一期还款计划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玉涛审判员:范昌旺代理审判员:马卫星

书记员:刘振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