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新时空大厦**。负责人陈小映,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长沙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 法定代表人彭益成,董事长。被执行人史立智,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史立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保险赔偿款12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史立智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2456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满宏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