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新民。被执行人朱秀停,男,汉族,1962年12月4日生。
本院在执行河南新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秀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惠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河南新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秀停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霄鹏审判员:武建国审判员:弓永亭
书记员:张文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