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南城胜和工贸大厦****。法定代表人:林伯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东莞市寮步凫山荣事达包纱厂,住所地,住所地为东莞市寮步镇凫山村长富工业区iv> 法定代表人:葛掌荣。被执行人:东莞市天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上屯村iv> 法定代表人:李美瑛。被执行人:东莞龙成电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为东莞市寮步镇华南工业城iv> 法定代表人:郭勋。被执行人:李美瑛,女,汉族,1970年4月出生。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09)东一法民二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寮步凫山荣事达包纱厂、东莞市天安集团有限公司、东莞龙成电脑电子有限公司、李美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各被执行人的财产,由于本案为系列案,涉及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召开债权人会议,本案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参与分配,分得人民币1484481元,部分债权得到受偿。本院依法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东莞分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分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骞审判员:黄建平代理审判员:胡炳辉
书记员:谢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