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志栋,农民。被执行人杨玉峰(又名杨立峰),农民。被执行人闫淑敏,农民。被执行人杨志,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栋与被执行人杨玉峰、闫淑敏、杨志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2)景民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景民再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原调解书即视为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景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宪超审判员:李宪瑞审判员:李文生
书记员:李明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