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香港中环花园道**中国工商银行大厦**。授权代表人:黄远辉,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美之音(香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香港九龙尖沙咀么地道**尖沙咀中心** 被执行人:东莞市天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上屯村iv> 法定代表人:李美瑛。被执行人:李美瑛,女,汉族,1970年4月出生。被执行人:郭勋,男,汉族,1964年4月出生。委托代理人:余仲元,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09)东一法民四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美之音(香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天安集团有限公司、李美瑛、郭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各被执行人的财产,由于本案为系列案,涉及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召开债权人会议,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参与分配,分得人民币18820.73元,部分债权得到受偿。本院依法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东莞分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分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骞审判员:黄建平代理审判员:胡炳辉
书记员:谢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