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顾春艳,女,1981年3月出生。被执行人孙红梅,女,1979年3月出生。
顾春艳与孙红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3)穗仲莞案字第105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顾春艳依此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孙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孙红梅的财产所在地是属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对执行财产的处理,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成本,宜将本案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3)穗仲莞案字第1050号裁决书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3)东中法执字第889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指定执行文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丽欢审判员:尹河清代理审判员:尹卓林
书记员:温立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