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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开发区支行与杭州三盛机械厂、杭州格致机械有限公司、徐群、周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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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三盛机械厂、杭州格致机械有限公司、徐群、周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2)杭经开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开发区支行于2012年12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三盛机械厂、杭州格致机械有限公司、徐群、周建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杭州三盛机械厂、杭州格致机械有限公司、徐群、周建荣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开发区支行案款104259.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现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开发区支行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洁健审判员:肖振华代理审判员:申宁

书记员:高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