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向昱。被执行人刘小东。
申请执行人向昱与被执行人刘小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小东给付借款本金2310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2748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小东外出去向不明,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刘小东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昱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小东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310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2748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被执行人刘小东尚欠申请执行人向昱人民币2310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2748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二、终结本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向昱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皓常
书记员:陈东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