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晓章。被执行人董云泽。
申请执行人李晓章与被执行人董云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晓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云泽给付借款70万元及垫付的诉讼费5400元和相应利息。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董云泽名下有住房一套及汽车一辆已被另案保全查封,本案已依法进行了轮后查封。申请执行人李晓章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董云泽有财产可供执行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70万元及垫付的诉讼费5400元和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董云泽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晓章人民币70万元及垫付的诉讼费5400元和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晓章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皓常
书记员:陈东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