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负责人廖光超委托代理人杨代萍被执行人李洪章,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响叮,女,1990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吕亚虎,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与李洪章、刘响叮、吕亚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洪章、刘响叮、吕亚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李洪章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给付借款本金21774.74元、2011年11月7日前的利息和罚息4242.90元及2011年11月7日以后的相应利息,刘响叮、吕亚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李洪章支付案件受理费214元、诉讼保全费31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李洪章、刘响叮、吕亚虎去向不明,被执行人无车辆,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无房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吕亚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经天路分理处的银行存款3760.00元予以扣划,并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同时对吕亚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金象花园储蓄所账号为62228038138********的账户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李洪章、刘响叮、吕亚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6541.64元,已执行3760.00元,被执行人李洪章、刘响叮、吕亚虎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22257.64元,被执行人李洪章另需支付案件受理费214元、诉讼保全费310元。二、终结本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萍
书记员:张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