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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某公司与苏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定法执字第0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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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某,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张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苏某在定边县成人教育办公室领取的绩效工资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刘定平审判员:万林

书记员:高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