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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定法执字第00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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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某。被执行人秦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1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申请愿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刘定平审判员:万林

书记员:高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