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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厂、李清山等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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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厂。被执行人李清山。被执行人孙国滨。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厂、李清山、孙国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厂及其妻李春红、李清山、孙国滨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及收入165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惠玲

代理书记员:周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