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被执行人毛兴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与被执行人毛兴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龙证执字第008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兴强给付借款189075.38元及垫付的公证费610元和相应利息、罚息。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毛兴强用其所有的住房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现正在处置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89075.38元及垫付的公证费610元和相应利息、罚息。被执行人毛兴强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人民币189075.38元及垫付的公证费610元和相应利息、罚息。二、终结成都市龙泉公证处(2013)成龙证执字第00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皓常
书记员:陈东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