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进城,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亚峰,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赵文忠,住郓城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1)郓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让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亚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亚峰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划拨。将被执行人王亚峰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予以解除。将被执行人王亚峰在银行的存款账户继续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正建审判员:刘晓明审判员:刘丙库
书记员:侯京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