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郓城县。被执行人孙长领,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曾兆仿,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孙明俊,住郓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郓商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于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向被执行人孙长领、孙明俊、曾兆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兆仿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曾兆仿有鲁R7E8**比亚迪F3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曾兆仿所有的鲁R7E8**比亚迪F3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正建审判员:丁卫东审判员:刘丙库
书记员:侯京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