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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姬生元 刘玉柱 马全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郓执字第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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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姬生元,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刘玉柱,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马全京,住郓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姬生元、刘玉柱、马全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0一二年八月八日向被执行人姬生元、刘玉柱、马全京发出执行通知,限期让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玉柱自动履行了部分义务,下欠部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卫东审判员:刘晓明审判员:刘丙库

书记员:侯京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